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驾驶人学习考试业务
一、办理条件
(一)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二)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二、携带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明是指:
1. 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 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 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 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 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凭证(《道路交通安全学习、(补)考试通知书》)。
(三)广东省机动车驾驶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拍证照拿回执,新方式——用“幸福相馆”APP)
三、办理期限
申请人完成业务受理并接受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期满后,车管所在二十日内安排科目一考试;需要参加科目三考试的,车管所在驾驶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安排科目三考试。驾驶人完成相应科目考试合格的,车管所1个工作日内打印成绩单及签发考试合格通知书;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四、办理地址
岑村车管总所、各车管县所
(一)岑村车管总所地址: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岑村总所):广州市天河区岑村华观路1732号。
(二)车管分所地址:
1.白云分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038号。
2.芳村分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93号之一。
3.黄埔分所:广州市黄埔区茅岗路989号。
4.海珠分所:广州市海珠区燕子岗路29号。
5.东山分所: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38号。
(三)车管县所地址:
1.番禺县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东环路315-319号。
2.花都县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农新路12号。
3.增城县所:增城市朱村街朱村大道东1号(广汕公路金田家具斜对面)。
4.从化县所:从化市街口街河滨路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