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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指南 > 港澳通行证 > 办理赴港澳定居服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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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赴港澳定居服务指引

一、服务对象

广州市户口居民

二、申请条件

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二)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五)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六)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上述第(二)项中"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 指没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

注:符合多种定居申谓条件的内地居民,只能选择其中 一种条件申请。

三、申请流程

准备申请材料→报到办理→缴费(银行卡交纳)→领证

网上下载申请表格,或者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前台领取。(不可进行网上预约)准备申请资料,直接前往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管理支队办理。

四、携带资料

1、申请表:《广东省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表》2份(A4格式)。

2、照片及采集回执,各一张。(拍证照拿回执,新方式——用“幸福相馆”APP)

3、身份证明资料:

①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交验原件;

② 申请人户口簿交验原件。

4、其他情况所需证明材料。

 

携带资料详细说明:

请本人和港澳关系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A4规格)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

(一)申请表、照片及回执

提交填写完整并貼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广东省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拍证照拿回执,新方式——用“幸福相馆”APP)

(二)身份资料

1、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蒲,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2、交验港澳关系人的昏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单位意见: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 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1、 国家工作人员、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十六周岁以上在校学生由学校对申请人所填写内容是否属实、是否同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出具意见。

2、 其他人员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所填写内容是否属实,是否属于法定不批准出境情形出具意见。

3、 未满十六周岁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4、 法定不准出境的情形:(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査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2) 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5)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5、 如系中共党员,须另提交所在党组织意见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属于申请条件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指结婚证明:偕行子女的.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属于申请条件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的.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其中第(二)项还包括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证明,第(三)项还包括父母在内地无子女证明。

3、属于申请条件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指与具体特殊情况相应的证明.

上述第1、2项规定的证明,均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子女与父母关系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情人未满十八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 抚养其的父亲 (母亲)即将或者己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可作为夫妻团聚类偕行子女或者按照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人需提供其由即将或者己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2、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 指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逮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3、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屎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堍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六)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备注:1、港澳通行证再次签注:不需要携带照片,申请人身份证明以及原有效通行证前往即可。

      2、港澳通行证的换发与补发:需要携带重新拍的照片及回执,申请人身份证明以及原有效通行证前往。

五、公示

申请人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且达到审批分数线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对申请人的申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申请事由、得分等情况。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六、领取手续

    公安机关出入境爸理部门作出批准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决定后,将为申请人签发《批准定居通知书》 申请人 凭《批准定居通知书》办理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手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申请人提交的户口注销及居民身份证缴销证明,发给申请人《前往港澳通行证》。

  《前往港澳通行证》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3个月.一次使用有效。

七、证件的换发和补发

  因《前往港澳通行证》遗失、被盗、损毀、申请人在证件有效期内申请换发或者补发的,应向原申请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换发或者补发证件的申请证件遗失、被盗的;提交书面声明,损毀的须交回证件原件。

  申请人在证件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未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重新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前往港澳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香港入境亊务处,根据香港入境事务处重新为申请人签发的"居留权证明书"换发或者补发证件。

八、受理部门

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及各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九、办证时限

1、首次申请、换发、遗失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2、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办签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十、收费标准

前往港澳通行证:50元/本;加注:20元/项。

注意:必须是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部分分局可持缴费回执到指定银行现金缴费

十一、领取方式

1、选择特快专递的,由特快专递公司送证上门(特快专递营运商按照市场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快递费用为到付形式);特快专递比回公安机关领取快3-5天(急事急办除外);

2、选择回公安机关领证的,到原受理部门领取

十二、查询方式

1、办理进度查询 

(1)网址 广东省出入境政务网

(2)24小时语音咨询电话:96897(请使用固话拨打);

(3)监督投诉电话:020-83115725.

2、邮政速递查询

(1)电话:11185;

(2)网址:http://www.gzjd.gov.cn/gsmpro/web/serviceitem/queryaccept_result.jsp?type=11    

3、快递专递查询:020-81911089.

十三、注意事项

(一)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实行定额审批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打分标准。每年根据名額和申请人数,确定并公布下年度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分数线。

(二)申请人请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如实填写申请表,所提交的照片、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须真实有效。如有虚假,申请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三)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申请情况、联系地址或者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四)申请人和拟团聚的港澳亲属应按要求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面见、询问和现场采集面像。

(五)领证时需面见申请人且需缴销所持因私出入境证件 (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等)

十四、表格下载

广东省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表.doc

我要纠错 信息来源: 广州市公安局 更新日期:201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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