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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指南 > 户口 > 办理出生申报入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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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出生申报入户须知

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生婴儿,准予随父或母办理出生登记入户。

(一)属计划内新出生的,父母亲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区的。

(二)属计划外新出生的,父母亲双方或母亲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区,父母亲已接受计划外生育处理的。

携带资料

办理出生登记除需提供婴儿父母双方的结婚证、户口薄、 居民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街、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小孩《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婴儿父或母为非户主的,还需提供业主(凭合法房产证明证明业主身份)、户主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意入户证明;父母双方或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则需提供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属随父报出生的,还需提供随军报告表)。

 

(二)属报出生入父(母)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和集体户口薄首页。

 

(三)父母在国(境)外所生的小孩,需提供国(境)外 的出生证明及翻译公证书、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的《办理户口

(四)父母双方成一方是本市户口所生的小孩,因父母死亡或本市一方被判刑,外地一方失踪(或改嫁)需随本市亲属入户的小孩。由申请人提出书面入户申请,提供父母双方或父母一方的死亡证明或法院的判决书、派出所出具的失踪证明、小孩由本市亲属抚养的公证书。

(五)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或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户口在外地,小孩报出生需新立户的,需提供军官证、合法的房产证明、复印件或单位分房证明(房屋需经公安部门编写规范的门牌号)。属随夫报出生的,还需提供随军报告表。

办理手续

(一)符合第二条(一)(二)款情况的人员,持上 述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市区内任一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入户手续。

(二)符合第二条(三)(四)(五)款情况的人员,持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在入户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 (或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入户手续。

我要纠错 信息来源: 网络 更新日期:201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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