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工作调动、招工、招干、人才引进入户须知
办理条件
凡因工作调动、招工、招干、人才引进经省、市进人审批部门批准来市入户的,须本人持以下证明材料到西湖路88号市公安局综合办证厅(市控人办)办理入户复核及核发《准予迁入证明》,凭《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可到市区内任一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下同)办理入户手续。
携带资料
一、到市公安局综合办证厅(市控人办)办理入户复核及核发《准予迁入证明》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
(二)进人审批部门发出的《调动通知》或《招工通知》、《录用证明》。
(三)《广州市区入户卡》。
(四)根据其准入类别提供相应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证书及鉴定证明材料。
(五)属以解决夫妻分居调入的,需提供本市配偶一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相应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证书及鉴定证明材料。
(六)属随军家属调动(随迁)的,需提供《随军报告表》、《军官证》,以及家属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
(七)如有家属随迁的,需提供家属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
二、到入户地办理入户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广州市区入户卡》。
(二)《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
(三)《户口迁移证》。
(四)接收单位入户证明。
(五)本人居民身份证、迁入地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明、户主、业主的居民身份证及同意入户书面报告。属集体户的,还需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单位同意入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