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
一、办理对象
个人
二、办理条件
(一)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二)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携带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明是指:
1. 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 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 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 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 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属于残疾人办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注: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须由具备驾驶人体检一站式服务资质医疗机构使用驾驶人体检联网系统打印使用)。
(三)机动车驾驶证。
四、办理期限
业务受理后,车管所即时打印业务回执。
五、办理地址
岑村车管总所、各车管分所、各车管县所、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一)岑村车管总所地址: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岑村总所):广州市天河区岑村华观路1732号。
(二)车管分所地址:
1.白云分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038号。
2.芳村分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93号之一。
3.黄埔分所:广州市黄埔区茅岗路989号。
4.海珠分所:广州市海珠区燕子岗路29号。
5.东山分所: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38号。
(三)车管县所地址:
1.番禺县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东环路315-319号。
2.花都县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农新路12号。
3.增城县所:增城市朱村街朱村大道东1号(广汕公路金田家具斜对面)。
4.从化县所:从化市街口街河滨路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