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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入境机动车驾驶许可业务

一、办理条件

(一)临时入境的境外机动车驾驶人,可以驾驶其自带的临时入境的机动车或者租赁的中国机动车。

(二)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中国道路上驾驶自带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应当向入境地或者始发地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三)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租赁的中国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租赁单位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四)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应当符合申请人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驾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还应当与其自带机动车车型一致。驾驶租赁中国机动车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和小型自动挡汽车。

二、携带资料

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应当用中文填写《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身份证明是指:

1. 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 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 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 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 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三)年龄、身体条件符合中国驾驶许可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近期免冠、白底背景、人头像约占相片长度三分之二的彩色正面光学相片4张(规格为32mm×22mm,300dpi)和广东省机动车驾驶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拍证照拿回执,新方式——用“幸福相馆”APP)

(五)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提交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办理期限

业务受理,申请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后,车管所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四、办理地址

岑村车管总所、各车管分所、各车管县所

(一)岑村车管总所地址: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岑村总所):广州市天河区岑村华观路1732号。

(二)车管分所地址:

1.白云分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038号。

2.芳村分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93号之一。

3.黄埔分所:广州市黄埔区茅岗路989号。

4.海珠分所:广州市海珠区燕子岗路29号。

5.东山分所: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38号。

(三)车管县所地址:

1.番禺县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东环路315-319号。

2.花都县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农新路12号。

3.增城县所:增城市朱村街朱村大道东1号(广汕公路金田家具斜对面)。

4.从化县所:从化市街口街河滨路128号

五、表格下载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xls

我要纠错 信息来源: 广州市公安局 更新日期:201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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