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

[切换城市]
更多城市办证服务还在努力建设中,敬请期待…
办证指南 > 领养证 > 常见问题 > 如何解除领养关系?

网站主体内容

如何解除领养关系?

更新时间:2014-12-01 浏览量:8567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解除领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领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领养关系的登记。领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领养关系的公证证明。”据此,当事人协议解除领养关系有三种情况:(一)依照领养法不需要到民政部门登记,也未到公证处公证,而是由当事人双方协议成立的领养关系,解除时只要领养人、送养人双方依法达成协议(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即可。(二)领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也就是说,被领养人在领养关系成立前是弃婴或社会福利院抚养的孤儿,应当到民政部门的领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领养关系的登记。(三)领养关系是依当事人协议成立的,并依当事人自愿到当地公证处办理领养关系公证证明的,当事人达成解除领养关系的协议后,还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领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以上三种情况有一个共同前提,即当事人必须就解除领养关系达成协议。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度解除领养关系。

版权所有 © 2012-2014 幸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粤ICP备11041478号
返回顶部 意见反馈